委托鉴定须知
一、委托人(被鉴定人近亲属或办案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聘请)书,提供案卷或被鉴定人病历等鉴定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及安排鉴定时间。精神状态(精神病)和法定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鉴定须由办案的司法机关(公、检、法部门)委托,其中,行为能力鉴定须由近亲属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鉴定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再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
二、委托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充分,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包括:
1、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案情(或伤情)材料(如系交通事故受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情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病历资料、疾病证明资料(需盖相应的印章)等,还包括被鉴定人亲属、同事、邻居等熟知被鉴定人病情的人所反映的被鉴定人病情资料,以及能反映被鉴定人病情的被鉴定人日记、信件等。
2、反映被鉴定人案前、案后或伤前、伤后的精神、智能状况材料(可由被鉴定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学校、单位等提供,并盖相应的印章)。
3、被鉴定人既往有无精神病史,个人史、家族史等资料,包括被鉴定人母孕期情况、生长发育情况、学习、工作劳动等经历及其在各阶段的能力,生活遭遇、个性特征、嗜好、有无宗教信仰、绰号、人际关系是否融洽,有无饮酒、吸毒史及家族精神病史等。
4、在押的被鉴定人,需提供在押期间的表现(可通过看守人员及同监室人员提供)。
三、对鉴定有关材料欠详的,委托人须补充鉴定材料,鉴定材料要求全面、具体,原始记录。
四、鉴定人可以查阅、复印案卷、病情材料等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五、部分短时间不能得出鉴定意见的,需要多次鉴定或住院鉴定。
六、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由于鉴定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不利。
特别告知:1、脑外伤所致智能障碍(智力缺损)鉴定须伤后满半年或一年;儿童智能障碍鉴定一般要求年满十四周岁;
脑震荡和单纯颅骨骨折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脑外伤(脑损伤)。
2、本机构不会委托任何第三方中介协助司法鉴定,也不受理专门的第三方中介的委托!